解除劳务合同

时间:2023-03-03 10:05:46
解除劳务合同(15篇)

解除劳务合同(15篇)

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,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,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,严格履行义务。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,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解除劳务合同,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。

解除劳务合同1

单位名称:

职工姓名:

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原因,属以下第项等项情况:

合同期满;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;单位提出,双方协商一致解除;职工提出,双方协商一致解除;职工自谋职业要求辞职,单位同意;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;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;职工严重失职、营私舞弊,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;单位开除、除名;

1、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;

2、职工不能胜任工作,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,仍不能胜任工作;

3、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;

4、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商;

5、单位濒临破产,需精减人员;

6、单位宣告破产;

7、单位被依法解散;

8、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;

9、单位以暴力、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;

10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;

11、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;

< ……此处隐藏13379个字……法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
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:

(一)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;

(二)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,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,仍不能胜任工作的;

(三)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,经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。

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占企业职 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,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,听取工会或者 职工的意见后,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,可以裁减人员:

(一)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;

(二)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;

(三)企业转产、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,经变更劳动合同后,仍需裁减人员的;

(四)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 行的。

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劳动合同即行终止:

(一)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;

(二)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;

(三)劳动者死亡,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;

(四)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;

(五)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、责令关闭、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;
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另:其他原因(如:辞职、辞退、开除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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